您好,欢迎来到忠慧律师网!             会员登录 注册
您的位置:忠慧律师网 > 忠慧资讯 > 文章正文

存款未自动转存损利息 储户诉银行未尽义务

2011-03-22 10:09:33 作者:ll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国法院网讯   张先生发现,由于当初办理业务时未选择自动转存,自己的定期存款到期后转为了活期储蓄。为此,张先生以银行未尽到提示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利息1万元。

中国法院网讯   张先生发现,由于当初办理业务时未选择自动转存,自己的定期存款到期后转为了活期储蓄。为此,张先生以银行未尽到提示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利息1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诉称,200611月其在银行开立储蓄账户,存入105000元,存期为1年。20109月,张先生在取款时发现一年期满后利率按活期储蓄利率计算。   

    张先生认为,银行在办理业务时未向其告知自动转存和不自动转存的后果,由于自己不清楚其中的利弊关系,选择了到期不转存。因此,存款到期后的利息损失是由于银行未尽到提示义务造成的。

    庭审中,银行辩称,在办理业务时,原告在《个人业务凭证》中选择了“到期不转存”,而未选择“到期转存”,亦未填写“约转存期”一栏。因此,到期不转存是原告自己的选择,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规定银行有义务解释转存和不转存的后果,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所负担的义务,或者来自于法律规定或者来自于合同的约定。在本案中,银行并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告知原告“到期不转存”和“到期转存”的不同后果。《储蓄管理条例》对到期不转存的后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使银行未告知此后果,原告作为参加储蓄的个人,亦应当知道法规之规定。在银行无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双方尚未表示上诉。 

关键词:存款自动利息

来源:

最新文章

关于忠慧 |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招贤纳士 | 客服中心 | 友情链接 | 网站导航
京ICP备075023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