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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慧律师代理维权案胜诉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011-04-02 18:15:57 作者:ll 来源:2011/3/31 14:42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糖尿病专家“被代言”药物广告 五年五审获偿8万元


中工网北京3月30日电  3月29日上午9:30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重审中医糖尿病专家苗毅韧教授诉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
糖尿病专家“被代言”药物广告 五年五审获偿8万元

中工网北京3月30日电  3月29日上午9:30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重审中医糖尿病专家苗毅韧教授诉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天目药业公司副总经理江远生当庭通过法院向苗教授递交书面信函,并向苗教授支付补偿款人民币80,000元整。

    至此,一起因违法广告盗用医学专家姓名、肖像的侵权案件,经过5年漫长时间,历经五审(一审、二审、再审、指定再审、发回重审),漫漫维权路终于宣告结束。

    2005年,从事糖尿病医学研究多年的我国著名中医专家苗毅韧教授偶然发现,他的姓名和肖像未经允许被用在“糖夷清”玉液消渴颗粒的电视广告和宣传手册中,苗教授立即与该药品的生产商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但黄山市天目药业公司一直不予理踩。他深入调查发现,天目药业的侵权行为由2002年持续到2007年,已经历时5年。比如, 2002年8月,四川成都电视台CDTV-5频道播放了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宣传其“糖夷清”玉液消渴颗粒的电视广告,片中套用了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苗教授制作的专题片《医林奇观》的内容,非法使用苗教授的姓名、肖像为其产品进行宣传;2006年9月,陕西电视台第6套节目中也发现了类似的电视广告; 2007年3月,苗教授发现西安的药店仍在出售天目公司生产的“糖夷清”玉液消渴颗粒(国药准字Z34020324),在药店附送的药品宣传手册中引用了苗教授的姓名、肖像及科研成果、实验数据和结论。

    为此,苗教授委托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将该药品生产商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15973号判决驳回苗教授的诉讼请求。后苗教授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3513号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2009年7月15日,苗教授再次委托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申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高民申字第0402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10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民再终字第05693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159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向法院申请核实重要证据。忠慧律师认为司法诉讼,是权利人维权的最后保障途径;坚信法律的公正,侵权行为人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规范广告行为、维护消费者权利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大量存在的被盗用其肖像、姓名等权利的名人、专家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从维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名人、专家的权利更应该得到保护。

来源:2011/3/31 14:42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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